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信用卡卡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若為非銀貨兩訖(預付型)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並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本行詢問並請求處理。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含預借現金未吐鈔)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本行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02-2181-0101。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茲就本行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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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以下為重要訊息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本行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本行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VISA
本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MasterCard
本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 服務未獲提供
- 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支付98年3月15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發卡機構應於98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 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JCB
本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台灣國內交易:
- 服務商品未獲提供、提供之商品損壞、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
- 商品、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商品預訂提供日(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交易清算日起540日曆日內。
- 如為國際交易,則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American Express
本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國內、外交易於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或
- 自下列任一日起算120日曆日內(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 預定收受商品服務之日。
- 持卡人發覺預定商品服務無法提供之日,且不超過該首次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
DINERS
本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DINERS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DINERS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註一: 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 註二: 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500元,將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屆期換算後金額將以多退少補為計算基準。